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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申请资质一样!到有,不必满世界找资质人员!申请后在退也发展起来了!

新设立企业,改制、分,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